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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irfield Greenwich對沖基金集體訴訟的部分和解提議

2012-12-21 22:00 8024
依據紐約南區(qū)地方法院頒布的指令,聽證會將于2013年3月22日上午11點在紐約州紐約市珍珠街500號丹尼爾帕特里克莫伊尼漢聯邦法院 (Daniel Patrick Moynihan United States Courthouse)舉行。

紐約2012年12月21日電 /美通社/ -- 以下內容將依據紐約南區(qū)地方法院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 針對 Anwar 與 Fairfield Greenwich Limited, 1:09-cv-00118 間的訴訟案(簡稱 VM)頒布的指令進行發(fā)布。

簡要公告

對象:截至2008年12月10日持有 Fairfield Sentry Limited、Fairfield Sigma Limited、Fairfield Lambda Limited、Greenwich Sentry, L.P. 和 Greenwich Sentry Partners, L.P.(統(tǒng)稱“基金”)股份或有限合伙權益的所有受益人(包括在冊股東、溯及某位股東的間接持股人或在冊有限合伙人賬戶持有人)(統(tǒng)稱“受益人”)并且投資這些基金的本金遭受凈損失(統(tǒng)稱“和解集體”)。如果您的情況滿足上述和解集體的定義,您可以在集體訴訟和解后得到一筆支付款項。

本公告已獲聯邦法院授權,而非律師誘約。

在此通知各位,依據紐約南區(qū)地方法院頒布的指令,聽證會將于2013年3月22日上午11點在紐約州紐約市珍珠街500號丹尼爾帕特里克莫伊尼漢聯邦法院 (Daniel Patrick Moynihan United States Courthouse)(以下簡稱“法院”) 舉行,主持聽證會的法官為維克多-瑪瑞諾 (Victor Marrero)。法院將在此次聽證會上裁定(1)以上訴訟中提議的部分和解賠償金額是否公平、合理和足夠。這筆賠償金包括50,250,000美元的現金和可能依據某些條款額外提供的30,000,000美元的賠償金;(2)是否根據截至2012年11月6日的合同及截至2012年12月12日的修訂版和解合同中設定的條款撤銷這項訴訟(訴訟撤銷會對 FG 被告不利);(3)分配和解賠償金的提議計劃(“分配計劃”)是否公平、合理和充分,之后決定是否批準該計劃;(4)是否批準原告首席律師有關支付訴訟代理律師費以及作為和解集體代表的原告的合理費用(其中包括損失的薪資)賠償的申請。

如果您是截至2008年12月10日持有其中一個或多個基金(統(tǒng)稱“基金”)的股份或有限合伙權益的所有受益人,并且投資這些基金的本金遭受凈損失,您的權利就可能受到此次和解的影響,其中包括與基金所有者權益相關的索賠豁免權。凈損失意味著所有受益人直接或間接通過一家或多家中介機構在基金中投資的所有現金少于所有受益人從該基金中獲取或與該基金有關的贖回或撤資或追回款的總金額。

如果您是和解集體的一名成員,為了獲得凈和解賠償金,您須在2013年4月17日之前提交一份索賠和豁免證明表,以確認您是否有資格獲得賠償。

如果您不想參與和解,你也須在2013年2月15日之前向 Fairfield Greenwich Securities Litigation 提交一份不參與和解的申請,收件單位:Rust Consulting, Inc.,P.O. Box 2874, Faribault, MN 55021-8674。如對此次和解有任何異議,請務必在2013年2月15日之前向法院、原告指定律師和確定的被告辯護律師遞交相關文件。

若希望收到有關和解條款或賠償和豁免證明表的詳細通知,可寫信至 Fairfield Greenwich Securities Litigation,收件單位:Rust Consulting, Inc., P.O. Box 2874, Faribault, MN 55021-8674,或訪問 www.FairfieldGreenwichLitigation.com。

請不要就本公告致電法院、秘書室或任何被告或被告辯護律師。

截至日期:2012年12月21日

依據美國紐約南區(qū)地方法院的指令

消息來源:Rust Consulting,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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